| 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已波及到世界各国的主要银行,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了很大影响。我国经济金融也受到冲击,国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诸如多头监管、监管缺位、法律空白等现象有所暴露。探讨现行金融监管体系框架下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和教训,提出金融监管的改造路径,有利于今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一、对世界金融危机根源的分析 2008年初暴发的金融危机,起因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对次贷监管的缺失是金融危机的诱因 根据客户信用质量,美国的房屋按揭贷款通常被分为三类:优级按揭贷款,次优级按揭贷款,次级按揭贷款。优级按揭贷款面向信用等级高、债务负担合理、风险小的优良客户,信用评分在660分之上;次优级按揭贷款面向信用分数低、收入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客户,信用评分在620分以下,如低收入阶层和新移民;而次优级按揭贷款面对的客户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灰色地带,泛指信用评分在620-660分之间,或者是满足优质贷款申请者的所有条件,但是不愿意或不能够提供收入证明文件者。 次贷危机的发生有其自身的历史背景。2000年,美国网络经济泡沫破裂,为了刺激经济,美联储25次降低联邦基金利率,短时间内使联邦基金利率水平从6.5%降到2003年6月的历史最低点1%,并且一直持续到2004年6月。长时间的低利率推动了美国房地产市场从2001年到2005年的繁荣及房价泡沫。 低利率、金融自由化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行业的过度竞争,使得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基本满足了优质客户的贷款需求后,逐渐把眼光投向原本不够资格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潜在购房者群体,即次贷市场。这增加了房贷需求,带来了房价的上涨。而房价持续上涨导致的风险低估又进一步刺激了房贷需求。美国对次贷的监管很少,使得次贷发放条件和审核程序非常宽松,成为投机者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最佳通道。这些原因最终引起了房价的螺旋式上升和次贷规模的急剧膨胀。次贷从2001年开始在美国飞速发展。新增贷款额从2001年的1200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6000亿美元,年均增速38%。截至2007年上半年,美国次贷余额为1.5亿美元,在按揭贷款市场所占份额从2001年的2.6%增加到15%。 美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发放贷款条件监管的缺失,为整个危机的爆发埋下祸根。从2004 年6月开始,为抑制通货膨胀,美联储先后进行了17次提高联邦基金利率,最终达到5.25%。但是,由于金融过度顺周期特征,次贷产品在降息过程中还在继续发展。利率的升高、房价的下跌,使资信状况欠佳的次贷借款人越来越难以承受房贷的负担。2007年,美国有40.5万家庭失去了自己的房屋,同比上升5l%。次贷衍生产品的风险也因此而显著上升,2007年4月,美国次贷行业的第二大公司新世纪金融破产,拉开了整个金融危机的序幕。 (二)评级机构监管缺失是危机发生的关键因素 对评级机构的错误评级是次贷危机蔓延的关键因素。在危机发生前,贷款供应商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分散风险,将贷款出售给贷款抵押公司。抵押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信用评级机构将不同风险程度组成的房产抵押贷款进行风险级别评级,这些不同风险的等级因为满足了不同风险投资者的需求,很快就出售了。接着,投资银行又将低等级ABS进行重组,形成各种类型的抵押债务证券(CDO),信用评级机构又对这些证券产品评级,提高了它们的出售能力。 评级机构的错误评级和预警机制的落后深化了这场危机。由于金融创新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其中,对ABS、CDO及其衍生产品的评级使得次贷风险被层层掩盖,最终导致大量的投资者只看到高评级的证券化产品。而不能发现其基础资产的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对次贷衍生品风险的低估。造成了风险收益的背离,金融机构大量买入风险资产,这形成了以后危机扩散的基础。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开放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情况 1.统一监管时期 (1978-1992)。这一时期,在恢复和重建一大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时,逐步建立了金融监管体制。1983年至1992年间,国务院明确人民银行职能变为进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管理,研究和制定金融方针政策,加强信贷管理,保持货币稳定。在这个时期,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管理单纯依靠调节银根,很难达到监管目的,严格意义上的现代金融监管还没有真正形成。 2.分业监管框架建立时期 (1992-2002)。1992年l0月26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证券市场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1993年12月25日,《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强化金融监管,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确立了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政策基础;1998年l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进一步把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从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2000年9月,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体制。新的监管体制对突出监管重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分业监管时期(2003至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专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人民银行主要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责。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身的时代宣告结束,人民银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2004年6月,这三家监管机构依据“分业监管、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指导原则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体制、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 由此可看出,在金融监管方面,中国经历了由综合经营走向严格的分业经营;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中国经历了由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走向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监管的历程。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真空。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最突出的问题是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仍存在权责不清与相互冲突的问题,存在监管中的“真空”,相互配合不力,降低了整体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负责现场检查的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 第二,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金融监管是促进金融稳定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并不是万能的。而且,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具有稳健和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有效的市场约束、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网等先决条件。有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利率管制等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第三,监管者垄断性风险大。 金融监管由于其所处的垄断性地位,在监管实施过程中缺乏市场机制中自我纠错的约束性和竞争性,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政府失灵”现象,最终降低或者破坏监管的效率。监管者往往拥有强大的法律权限,往往会站在垄断者的立场上对被监管者行使其监管的法律职能,使监管者很难发现其监管中的负面影响并主动予以纠止,因此不具备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机制。 三、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很不完善,监管方式有待改进,金融活力不足与风险隐患并存。我们应该建立以外部监管为基础、以内部风险控制为支撑和以风险宏观监控为保障的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 (一)健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体系,但是与金融混业经营配套的系列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对不同法律之间的模糊、真空地带进行严格的把握并做出相应的措施以规范市场,保证既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又对各类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实行有效的监管,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和蔓延,建立一个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法律环境,防范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 (二)完善金融外部监管体制 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集团化的发展,分业经营的界限正在逐渐模糊,在混业经营趋势下,“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对于交叉业务领域的监管,各监管部门之间不但缺少有效协调,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现象,各监管机构争权力、推责任的情况严重存在,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同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在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系统风险越来越明显、金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监管当局应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对衍生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形成做出适时的解释,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加强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同时还要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构建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提高风险自我控制能力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制度,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德国的银行体系内部完善的控制制度,明确的自我监控的意识和能力,是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我国现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金融机构在内部风险控制方面还无法满足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因此,各金融机构为有效控制新一轮的金融风险,应强化健全内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将全面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二是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三是加强对自身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约束,从制度上控制风险发生的概率。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是风险管理不善,商业银行降低房贷标准,给没有足够收入证明的人发放贷款, 甚至不要求首付,以此吸引大批高风险客户。商业银行在发放次级贷款之后,以次级债券方式转嫁风险,由于多次包装难以进行合理信用评级,最终引发系统性风险。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正在探索建立信用体系,但并不完善。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可以说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五)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本次金融危机肇始于房地产市场,如果监管当局能够一直保持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控,并且建立一些相应的指标,就能提高风险预警能力,从而降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建立房地产金融风险宏观监控指标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选择。而要切实做好对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预警,仅有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商业银行从多方面加强风险管控,同时在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的外部经营形势下,对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始终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适当提高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加大对贷款人资格的审核,进一步降低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使潜在的风险降至最低程度。 |